2015年8月20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原处长、抚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原副调研员孙剑平(副县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8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剑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72.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29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剑平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剑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孙剑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