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举报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结合抚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如下:
(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访举报(来访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796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二)来信举报(信件邮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邮编344000);
(三)电话举报(电话拨打:0794-12309,0794-8232000);
(四)网上举报(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按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相应操作,也可手机下载“检察12309”APP或者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虚假举报;举报应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材料,如图片、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抚州市辖区内的案件线索;
(二)属于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线索;
(四)检察机关根据举报案件线索立案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情况事实不清、难以核实,或经核实不存在的;
(二)举报情况已被纳入政府整改范围的;
(三)举报情况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查明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五)其他不宜进行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 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给予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奖金奖励每案数额一般为人民币500—1000元。对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在经检察机关研究后,可以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奖金奖励。
第七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应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由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条 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驻院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