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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区院对未成年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把握“三原则”
作者:周岚  时间:2017-06-20  新闻来源:SRC-27072715  【字号: | |

  (本网讯 周岚)东乡区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高检院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努力把握好三项原则,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符合标准法定原则。为稳妥有效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防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误用和滥用,东乡区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标准法定原则,在办要实践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确有悔罪表现,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嫌疑人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听取多方意见,积极化解方矛盾。如在2016年2月办理甲某、乙某、丙某三人涉嫌抢劫案中,承办人发现三名嫌疑人均为不满16周岁的学生,抢劫对象也是比自己年纪更小的孩子,为了不影响他们的学业,也避免“交叉感染”,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约谈三名嫌疑人的家长,经审查案件认为三名嫌疑人符合法定标准,并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未检干警通过深刻领会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标准的立法本意,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条款的内容实质及适用范围,为优质、高效地处理相关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心理咨询评分原则“无危害”是落实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也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之一。未检干警通过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心理辅导,了解其主观恶性,分析其认罪态度,看其是否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再综合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的一贯表现是否良好,有无抵制不良影响的自控能力,帮助他们改造人生观、价值观,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材而不再危害社会。2017年4月23日,未检科请抚州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的专职心理咨询师对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三名未成年人丁某、戊某、某进行心理测评,以生活中的小故事来引导他们要正视自己,不应让各种杂念充斥自己内心,处理好与家人的关系、朋友的关系、环境的关系才能让自己与社会建立良好关系,经测评后认定三名未成年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具备从轻处理的条件。 

  社会帮教挽救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努力。同时,司法是最后的手段,少年司法的一些特殊程序、特殊制度的落实也需要社会的支持。“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就不会有少年司法,因为少年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离开社会支持体系就不可能有少年司法。”由于涉罪未成年人多为缺乏监管条件,未检科为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树立新的人生目标,避免再犯可能性,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嫌疑人放丁某、庚某、辛某分别放在观护基地、科技农场、餐饮企业等地进行帮教,他们通过在观护基地学习机电一体化专业,在科技农场学习用现代化设备播种、收割,在餐饮企业学习烹饪中餐、制作西点,在学习中成长、在工作中思考、在劳动中感悟,让自己身心得到净化,从内心重视自己,在被帮教过程中树立起守法意识、劳动意识和包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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