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溪县检察院召开首例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听审会,进一步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2018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追尾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谢某某(后载吴某某,未成年),造成谢某某二级轻伤、吴某某轻微伤,该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6月6日,资溪县公安局向资溪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项某某。该院刑事检察部认为该案符合逮捕诉讼化审查条件,首次启动审查程序,6月12日召集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被害方(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及犯罪嫌疑人方(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到场参加公开审查听审会。
会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均发表了自己意见。经充分听取三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为拘役,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由于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方对检察官意见均无异议。目前,资溪县检察院对该案决定不批准逮捕。
资溪县检察院召开首例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听审会,打破了以往以书面式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给予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充分发表各自意见的机会,实现了封闭式办案向开放式办案的转变,切实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