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响应高检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要求,抚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推动建立符合侦查监督职能特点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2018年6月12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探索召开了首例逮捕诉讼化审查听证会。
今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追尾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谢某某(后载吴某某,未成年),造成谢某某二级轻伤、吴某某轻微伤,该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6月6日,资溪县公安局向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项某某。资溪县院收到该案后发现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争论不休,双方为达到自己的诉求都提出了一些非理性的、不太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但是该案属于轻型犯罪,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不大,资溪县院并没有单纯地就案办案,而是更深层次地考虑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不能将矛盾进一步加深,应该通过办理该案,达到释法说理,平息争诉的目的,因此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首次启动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程序。
6月12日资溪县院召集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被害方(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及犯罪嫌疑人方(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到场参加公开审查听证会。会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均充分发表了自己意见。经听取三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为拘役,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由于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充分解读了法律,使双方明白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利。各方对检察官的处理意见均无异议,且在听证会召开后不久该案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首例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听证会,打破了以往以书面式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给予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充分发表各自意见的机会,实现了封闭式办案向开放式办案的转变,切实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达到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