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抚检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广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昌县河东新区**路**号楼。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广昌**股份有限公司因章池骗取贷款一案,不服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不诉(2017)2号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4年10月,江西**有限公司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广昌县**联社申请贷款350万元,由广昌县**项目担保。贷款到期后江西**有限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上述贷款,给广昌县**联社造成了350万元的贷款本金损失。2015年11月19日,广昌县**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有限公司合计为江西**有限公司代偿357.55549万元。
2015年1月,江西**有限公司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该公司机器设备等高估的固定资产为抵押,向广昌县**银行申请贷款350万元。贷款到期后江西**有限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上述贷款。
本院复查认为,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对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本院决定: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