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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明”到“文明”
作者:  时间:2010-09-21  新闻来源:江苏检察网  【字号: | |
从“严明”到“文明”

    20022月,高检院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全文共四项百余字,概括为八个字: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其中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显然这里的严明公正在逻辑上有交叉重叠之处,给人的感觉严明就是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缩写而已,而且通篇都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口号化,缺乏可操作性。当然这并没有妨碍其对职业道德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 

 

  20099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通过并发布,《基本准则》将《规范》扩展为六章四十八条,把散见于近年来高检院关于办案和队伍建设方面的各种规章、通知、会议文件的要求和精神进行了归纳和提炼。其中第五章文明规定在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从检察官加强自身学习、坚持三个并重、宽严相济,到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言谈举止穿着以及在职务外的家庭和社交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等,都规定得非常详尽,特别是在执法中要求做到四个文明,即:“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这对于检察官加强自我约束和修养,对于人民群众更好地对检察官进行监督,都有很好的标尺作用。 

 

  “文明是对检察官的职权、行为方式、作风和形象的伦理要求,是检察官必备的基本职业素养。细节决定成败,检察官的每一言每一行都代表着检察形象,体现着检察官的素质,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基本准则》的文明一章在一些细节上也作了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等等。 

 

  比较一下《规范》中的严明和《基本准则》规定的文明,我们会发现,后者不仅增添了很多内容,而且更细化,更具指导性。使用文明一词,从语义上更容易让人理解,容易让人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去做。《规范》中严明的规定,只限于职务活动中,而《基本准则》对文明的规定贯穿于整个职务活动中和职务活动以外,这就要求我们时刻铭记:八小时以内你是一名检察官,八小时以外你仍然是一名检察官,要时刻以基本准则规范约束自己。 

 

  《基本准则》中的文明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相呼应,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等等。这些都处处彰显出时代气息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新期望、新要求。 

  严明文明不只是一字之差,而是一个层次的上升,一个质的飞跃。 (编辑 曹雯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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