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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捕诉联动引导侦查机制
作者:  时间:2014-06-30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 (通讯员 赵敏)为提升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捕诉联动引导侦查机制的实施意见》。 

  据悉,《实施意见》明确了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适用范围。需要启动捕诉联动的案件为:重特大、疑难复杂、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具体范围包括:杀人、爆炸、重大恶性的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捕、诉可能对定罪、定性有分歧的刑事案件;批捕认为起诉应介入的刑事案件;其他侦查、批捕、起诉三方认为有必要联动的刑事案件。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信息制度。县公安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捕诉联动工作的,由县公安局办案部门通知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再由侦监部门通知公诉部门;县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该部门向县公安局办案部门提出要求。侦监、公诉部门接到联动要求,应由内勤统一登记,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应的查办案件检察官。建立捕诉联动台帐,凡侦监、公诉部门介入县公安局侦查活动,介入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分别填写《引导侦查活动情况表》,如实反映引导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作为工作文档保存,由侦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批捕案件好办结后,侦监部门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公诉部门意见立足于提起公诉、法庭举证的需要,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对捕后进一步侦查取证提出建议,并报公诉部门备案,由公诉部门督促落实,并反馈侦监部门。 

   《实施意见》还规范了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工作方式。根据具体案件和实际需要的情况,捕诉联动有以下几种形式: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单独介入侦查活动,捕后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单独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应侦监部门要求,公诉部门会同侦监部门进行适时介入县公安局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并在捕后继续保持跟踪介入;应侦监部门要求,公诉与侦监部门共同研究报捕案件,提出建议;对附条条件逮捕案件和捕后建议侦查部门补充证据的案件,应由侦监部门将信息反馈给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跟踪介入;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介入侦查和批捕活动的,应通知侦查、侦监部门,视情会同批捕或单独介入;侦监部门作出批捕决定后,将审查逮捕的认定情况、案件的证据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则继续跟踪案件,落实侦监部门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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