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敏)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一羁到底的情况,2013年以来,抚州市南丰县检察院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积极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良好成效。经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7件,均被公安机关采纳。
该院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在依照新刑诉法明确的逮捕、取保候审、监所居住的具体条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以及案件取证进展、证据变化状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全面审查有无继续羁押必要。重点审查案情、证据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身体的变化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以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或者可能判处无罪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犯有重大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
同时,该院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刑事和解相结合。认真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在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主观恶性。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侦查机关(部门)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唐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唐某与被害人因欠款纠纷发生争吵,唐某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该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唐某。后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唐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8万元,被害人对唐某表示谅解。该院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唐某已无社会危险性,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建议公安机关对唐某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对唐某进行监视居住。
该院还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未成年人保护相结合。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充分做好未成年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帮助其认识到所犯罪行。同时,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一旦发现社会危险性情况消除时,及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罗某故意伤害案,罗某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捅成重伤。因罗某的父亲长期在外地打工,缺乏管教条件,该院对罗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罗某的父亲向该院反映已经放弃在外地的工作,并在南丰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且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刑事和解。经审查,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罗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公安机关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从而有效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受到负面影响,有利于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