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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预防调研报告
作者:乐检  时间:2010-05-24  新闻来源: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对民政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预防调研报告

  近几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救助,明确提出了强化救灾款物监管,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救灾救济工作领域腐败问题。根据市院预防处的安排,我们对2008年以来全县民政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重点检查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农村低保的发放情况,通过检查调研,比较全面了解掌握了我县民政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意见。

  一、基本情况

1、救灾款物的基本发放情况

救灾款物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然灾害救济款物,另一部分是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救灾救济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2008以来全县共拨付救灾资金856.2万元: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贴资金574万元;用于采购、缝制救灾衣被和冬寒衣被支出28万元,采购衣被等救灾物资4300多件(套)发放到受灾群众;发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受滑坡威胁村民进行民房搬迁建房补助资金139.2万元;用于因2008年冰冻灾害采购粮食、油等生活物资补助支出115万元,物资已发放到群众;另外2010年第一季度春旱生活补助30万元尚未发放。

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基本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具体使用救灾款物时,能够按照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使用,救助对象和范围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方案,发放救灾款物的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救助对象准确,重点突出,未发现挤占、私分、冒领等问题,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灾民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救灾款物基本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从调研情况看,总体来说,各乡镇基本能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部分村委会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和物资数量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救助对象都能如数领到或受到相应的救灾救济款物资助。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救灾资金管理、拨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救灾款物未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民政部门为图方便,统一发放,但是由于个别乡镇、村委会干部思想重视不够,工作拖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享受受灾救济群众,从而致使救灾资金未能及时发放给灾民。

2、部分救灾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灾情或困难补助。救灾资金按规定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用于救灾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扶贫和灾后恢复生产支出,不得用于社会救济等。而有些相关干部认识不足,将救灾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灾情或困难补助,甚至用于补助办公费用。比如乐安县财政局、乐安县民政局200829日以《关于下拨2008年冷冻雪灾自然救济补助经费的通知》下达中央自然灾后生活补助费时,安排大马头垦殖场房屋损坏补助3300元,种菇损坏3700元,共计7000元。再如鳌溪镇下拨救灾资金时,将应用于群众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以发给该村委会干部救灾补助名义,作为村委会的办公经费来使用,至我们调研时,该救灾资金还未入村委会账作收入。

3、监督、监管不到位。民政部门对救灾款物发放监督、监管力度不够,只有受灾群众反映救灾款物发放存在问题时,民政部门才会根据反映进行督查,自己主动检查很少;或者上级进行救灾款物发放专项检查时,下文要求乡镇民政部门自查,而民政部门又要求村委会自查。民政部门并没有实际走访调查了解,无法真正了解情况,这种检查不能真实全面的反应救灾款物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检查只是一个形式,也就是为了应付差事,走过场。

(二)救灾款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救灾灾款物没有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按照有关关文件的规定,在发放救灾款物的过程中,受灾群众自己提出申请,说明受灾的情况。然后村委会根据这些申请名单,全面考虑,确定受灾严重,经济收入一时难以度过受灾难关的困难户,再上报乡镇民政委员会决定。在该过程中,村委会的上报决定是非常关键一环。但是实际上存在部分村委会的干部自己决定,往往存在村委会干部根据人情、亲情等关系,将他自己,或者他的亲朋好友上报,而真正受灾的群众却没有享受。比如鳌溪镇罗山村委会就将几个村委会干部及亲属上报享受了救灾资金,而实际上这些人并无受灾情况。

2、救灾款物发放公开不足,缺少公示环节。经我们调研,在发放救灾款物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哪一个行政自然村对发放的救灾款物进行过张榜公示。只是几个村干部知道上面有救灾款物发下来,什么时候发的,发了多少,其他村民基本不知道情况。还有部分村委会在发放花名册的签字过程中,存在一人代多人签字、村干部代签的问题。虽然经核实未发现冒领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带来“说不清”的嫌疑。有违《救灾救济款物公开发放制度》规定的公开时间:经常性救灾救济每年12月底公布一次,专项救灾救济于发放后五日内及时公布。

3、存在虚报灾情骗取国家救灾款物。虽然我县并未发现这种情况,但根据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关于江西省抚州市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资金和物资的审计报告,抚州市个别县存在虚报灾情的情况,增加受灾面积,提高受灾程度,从而骗取国家救灾补助的情况。

4、宣传不到位。经我们实际调查走访,一些受灾严重或者受灾程度中等但属于低收入者,问他们是否了解国家发放了救灾款物,以及他们是否得到了国家发放的救灾款物。发现知道的人很少,或者他们知道上面有救灾款物,但是他们根本得不到,从而容易诱发了另一个问题,村民上访,严重影响的农村社会的稳定。这与民政部门在对救灾政策宣传不到位是分不开的。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相关人员对救灾款物的认识不足,以为自己没有贪污挪用就可以,至于怎么用他们可以随便决定;二是对救灾款物的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基层干部的待遇过低,有些干部抵御不住利益的诱惑;四是村委会的办公经费过于紧张,导致有些村委会就将这些救灾款物用作村委会的办公经费来使用。

三、预防建议和措施

1、严格要求,及时、足额拨付救灾款,杜绝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救灾救济款是党和政府安排用于解决灾民和特困户基本生活的救命钱、保命钱,是灾民和特困户民生问题赖于保障的重要条件,能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发到受灾群众的手中,事关灾民和特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乡镇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及时、足额拨付救灾款,避免截留、挪用现象发生。同时,救灾款结存较多的乡镇区,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灾区群众生活状况的基础上,对自救能力有限的灾民和特困户进一步实施救助,避免出现一方面有较多的资金结存,而另一方面需要救助的得不到救助的现象。

2、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完善手续,规范管理。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与发放,要始终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采购救灾物资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可能使采购到的救灾物资质优价廉。发放过程中要始终按照相关程序操作,做到范围明确、对象准确、重点突出、手续完备,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3、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具体措施。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要求,严格执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公开发放,接收群众监督。同时应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物。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不定期给予跟踪检查,督促工作的落实。

4、加强民政救灾救济硬件建设。切实解决民政救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如救灾仓储库房的建设,建议市、县政府给予重视,增加相应的投入,加快建设,以适应现代救灾救济工作的发展要求。

5、针对基层村组织有关人员截留或挪作他用的情况,一是要明确规定民主测评是由村委会进行,乡镇领导进行现场引导监督。因为村委会最接近受灾的群众,比较了解受灾的情况以及村民的经济收入状况。乡镇领导现场引导监督,可以避免村干部人情救助的情况发生。二是提高基层干部待遇,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对基层民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素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尽量避免人情救助等情况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认真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为了确保对各项事务和知情权,对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的程序、公开时间严格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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