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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分析
作者:  时间:2013-06-20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分析

季玉

    在传统观念中,强奸案件往往以“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为特征。但近年来,发生在熟人之间、暴力特征弱化的“非典型性强奸”案件频发。以南城县检察院为例,2011年以来,该院办理“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10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75%。与传统“典型强奸”相比,“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存在诸多不利于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对办案人员转变办案思维带来新挑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主要特点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陌生人,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往。在传统“典型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在“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交往,有的是熟人关系,有的是因网络、婚恋网站认识,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有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如该院2011年办理的刘某强奸案,被害人随犯罪嫌疑人至KTV唱歌喝酒,双方有搂抱和抚摸行为。又如2012年陈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此类情况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

(二)案发地点多为宾馆、住处,被害人往往自愿来到案发地点或同意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其中发生在酒店和出租屋的强奸案件共6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60%。如2012年许某强奸案,被害人系应犯罪嫌疑人邀请到其家中借住。此特征一方面在监控或证人可视范围内无法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据此狡辩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开房。

(三)犯罪暴力特征弱化,有半数案件被害人没有伤痕。在强奸案件中,暴力是犯罪嫌疑人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之一。办案中发现,“非典型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反抗没有“典型性强奸”强烈,且半数案件被害人没有伤痕。被害人反抗的弱化,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犯罪难度降低,另一方面也失去伤痕这一证明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

(四)被害人报案往往犹豫、反复,部分案件报案不及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找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报案往往出现犹豫、反复的情况。如2012年邹某强奸案,邹某亲友多次找被害人给付赔偿,迫使被害人两次向司法机关出具材料称该案无暴力和胁迫情形。甚至有的案件被害人系与犯罪嫌疑人和解不成才报案,导致大量证据无法调取。

二、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一)酒店以及出租屋管理存在不足。犯罪嫌疑人选择酒店和出租屋作为强奸犯罪地点,一方面是因为酒店和出租屋系相对密闭的空间,便于控制被害人;另一方面由于有的酒店在入住、来访登记等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二)部分被害女性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有的随意进入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房间,有的在和异性朋友聚会时过量饮酒,有的甚至在遭受性侵害时放弃求救的机会。如果被害人能提高警惕,往往都可以避免发生强奸案件。

(三)应对性侵犯教育有缺陷。目前政府机构、妇联团体对于妇女如何应对性侵犯尚缺乏完善的教育和指引。发生在熟人之间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嫌疑人大多没有持械,暴力几乎都只停留在殴打的层面,难以确定反抗即会出现更大的人身伤害。面对强奸时是否反抗,需要被害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暴力程度来决定,不能一味的通过不抵抗来避免人身伤害。

针对上述情况,南城县检察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完善酒店、出租屋管理制度,建议酒店拒绝醉酒丧失意识的女性与异性登记入住同一房间,逐步设置电子呼救装置,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酒店入住、来访未能如实登记的处罚力度。二是司法机关统一案件办理标准,准确、及时打击此类强奸犯罪。三是加强对妇女应对性侵犯的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提示风险,提高其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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