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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院实行自侦案件侦诉抗辩制度
作者:  时间:2013-04-12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 (通讯员 赵敏)为了提高自侦案件案件质量,近日南丰县检察院出台《自侦案件侦诉抗辩制度》。该制度要求在立案侦查后到起诉前,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适时就自侦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及争议的焦点开展辩论,将证据瑕疵解决在诉前。该制度主要内容为:

一是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互相派员参与案件的讨论。自侦部门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列席案件讨论,让公诉人员熟悉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证据、事实认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对证据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固定证据和补充证据的建议,使收集证据能及时到位。自侦部门承办人也参加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讨论,并可介绍案件的案发过程、查证情况等,和公诉部门交换意见。

二是自侦和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就自侦案件开展辩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疑难复杂案件,由分管公诉工作的领导牵头,侦查人员担任控方,公诉人员担任辩方,就自侦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及程序合法等可能存在争议的焦点开展辩论,预测庭审中可能的出现辩护观点,模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过激烈的互辩来发现证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查漏补缺。

三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公诉部门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承办自侦案件,对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在侦结前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将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自侦部门,对自侦案件尽量不退查。自侦部门直接补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审查起诉期间将存在问题予以解决,提高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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