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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检察为契机 实现侦查监督跨越发展
作者:胡婉婷  时间:2016-09-21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国家全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面对高位谋势,精准发力,敢于担当,跨越发展,为建设幸福抚州而努力奋斗的新要求,面对互联网+、新媒体时代执法办案的新环境,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新期待,紧紧围绕落实加强生态检察,服务跨越发展主题,进一步强化抚州绿色崛起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找准服务抚州绿色崛起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努力为抚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优美可持续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是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

   一、概述生态文明的背景、内涵、发展进程

       人类是自然的产物,人类可以主动地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但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任何不以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工业化进程中,人类对财富疯狂追逐,肆意挥霍地球资源,毫无节制地破坏环境,生态危机日益加剧,社会变革迫在眉睫,生态文明孕育而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高投入高排放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因缺乏环境意识,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资源不可逆转的消亡不仅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也成为重大的社会话题、政治问题。针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要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建设美丽中国,为子孙后代谋福祉。抚州在这新的建设时期正致力于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着力巩固提升抚州生态优势,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抚州形象。[1]

   二、生态文明之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态文明的本质和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需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调整需要手段,要有硬性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经过多年研究和广泛探讨下,人们普遍认识到法治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具有深刻影响,它使法律理念从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转变,促成了环境正义理念的产生,更加重视环保要素,使法律的价值衡量标准由单纯的经济效益转化为促使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法治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法治的惩治、引导和保障作用,会进一步规范人类的言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其他制度的贯彻落实,最终更好更快地实现生态文明。[2]生态文明之法治建设势在必行,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明确了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用法律制度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近期,中央又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家重拳整治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顶层设计方案逐步形成,首要方式就是尽早建立并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毫不动摇地落实环境法治,没有法律的保护,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还会增加,人民就不能够享受到优良环境的福利,更不用畅想未来的幸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要保住金山银山,又是要保住青山绿水。[3]法治,除了立法和执法的完善,司法的健全也应当受到同等并且更加深刻的关注,司法体系是否健全完备,司法过程中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生态文明建设对检察工作的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秩序和司法道德的代表者,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坚持执法为民的重要职责所在。检察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检察职责,落实为民宗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治责任,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真正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高度,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新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立体式司法保护。

   四、侦查监督的生态跨越发展路径

   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大有可为,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部门,处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下,要善于将自身工作纳入到服务和保障绿色抚州建设大局中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办案为中心,综合各种手段,前后延伸,打防并举,理顺工作思路,进一步实现侦查监督生态发展的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

   (一)抓案件,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共赢

    1、依法履行批捕职能,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重点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偷排废水废液或有毒有害气体,非法捕捞等犯罪,保护抚州农林水渔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2、配合自侦部门查办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领域、工程项目建设中在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和利用审批、监管等职权而引发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报请逮捕的案件,从快审查处理。

    3、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有效方式,其主要方式是以经济手段为主,实现生态环境恢复,降低经济社会发展成本,统筹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向平衡。侦查监督要将生态补偿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中来,对于那些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可恢复的尽快补植复绿,不可一时恢复的使用经济补偿或其他物种替代等方式逐步恢复,促使环境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积极进行生态补偿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4、工作中遇到困难要多向市院主要领导和党组请示汇报,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反馈,及时排除案件办理中的阻力干扰。市院侦查监督处要对基层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案件加强指导督促,全面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主动及时与省院侦查监督处沟通协调,统筹办案情况。

   (二)巧监督,督促生态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

    1、在以往立案监督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结合各地办案实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监督重点,强化源头整治,通过移送线索、监督立案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

    2、主动走访环保、国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 及时查询行政执法信息,认真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梳理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注意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强化对涉嫌刑事犯罪情况的监督,解决该移交而不移交、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3、扩展渠道,深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监督线索。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同于其他的犯罪,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想深入,不能光靠等在家门口,必须有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转,另一方面要拓展外部信息来源,要善于从新闻媒体、社交网络、领导批示甚至日常生活接触中发现问题,挖掘线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活动。

    4、在挖掘线索的同时,注重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强化监督后的具体落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情况发生。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进行初查、立案。同时对以前监督立案的案件加强持续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继续侦查、追逃和移送起诉。

   (三)重联动,主动融入社会化综合治理

    1、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在环境资源打击与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在工作中坚持重特大难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实行侦、捕协同作战。

    2、围绕生态检察目标任务,积极建立牵头统筹执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效率的工作机制。侦查监督部门要强化与环保、国土、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议检察院积极搭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提高违法成本。

    3、服从服务于抚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积极参与全省、全市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抽调业务精通干警,加强与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活动,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四)常宣传,深入浅出地报道侦查监督生态之声

    没有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侦查监督部门要根据市院整体的宣传规划和指导,积极营造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活动氛围和进展势头,充分运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以及新兴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对本部门办理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典型案件,加强重大情况信息报送幅度,采取各种更加贴近公众生活、更加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生态检察及各项专项监督活动,在生态检察的大合唱中发出侦查监督部门的好声音,让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更加了解、重视和支持侦查监督开展的各项生态检察工作,为抚州绿色崛起营造良好的生态执法环境。

   (五)勤练兵,锻造优秀的环保法治队伍

    要实现生态检察离不开高度职业化和高素质的侦查监督队伍,现有的侦查监督队伍与司法能力现状还不能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组建现代环保法治人才队伍,完善环保人才培养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举措之一。首先,从当前的侦查监督人员中配备一支对生态文明立法制度较为熟悉的专门性的检察队伍,这样办案人员更容易理解环境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差异性,熟知环境案件证据要素,掌握环境案件办理技巧,规范环境案件办案程序。其次,加强对环境法专门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当邀请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专家授课,加大对环境资源法学基础中外理论研究,着力培养一批专家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侦查监督人员, 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最后,对全体检察人员而言,要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必须优先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在司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绿色环保理念,从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细节中体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要求。

 

[1] 赖丽华,以法治建设推进生态经济发展,江西日报,201546日第003

[2] 孙佑海,依法治国背景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05

[3] 罗筑玲,制度之法制建设是生态文明制度的保障,贵州政协报,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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