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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分院 :以监督决定公开宣告、跟踪、反馈“三步法”提升检察监督实效
作者:  时间:2018-07-13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监督“五化”建设过程中,试点各院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以往检察监督决定“一发了之”,被监督单位对监督决定不重视、不认可、不整改,检察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创造性地通过监督决定公开宣告、跟踪、反馈“三步法”,有效维护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

一、创新开展公开宣告,提升检察监督决定释法说理效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监督条线累计开展公开宣告48例,变“文来文往”、“隔空喊话”为“零距离、面对面”,起到了较好的释法说理效果。一是公开宣告流程规范化。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规程(试行)》第七编专设三个章节,首次对公开宣告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宣告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配套研发了《公开宣告签发单》、《公开宣告笔录》等法律文书,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公开宣告有据可依,规范运行。二是公开宣告形式多样化。根据检察监督决定的重大程度,分别采取检察官公开宣告或者宣告组公开宣告。根据有利于公开宣告顺利开展的原则,灵活选取检察机关、被监督机关、案件纠纷发生地作为宣告地点。如平谷院将公开宣告与“谁执法,谁普法”紧密结合,对于当事人行动不便,或者发生在乡村、社区等特定区域的邻里纠纷、轻伤害等案件,适合对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的,深入案发地,就近公开宣告。三是公开宣告对象多元化。对于控告申诉途径受理的案件,同步向申请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进行公开宣告,通过双向释法说理,增强各方对监督决定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对于自行发现或通过内部线索移送程序受理的案件,实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宣告全覆盖。同时依托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向其他相关主体宣告检察监督决定。如三分院在办理一起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对违规向犯罪分子提供开锁服务的两家开锁公司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两家开锁公司均表示从公开宣告的面对面释法说理中认清了问题,受到了教育、强化了法律意识,并于公开宣告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回复。

 二、强化跟踪督促机制,确保检察监督意见得到有效落实。为进一步减少和防止“有监督、无整改”问题的出现,监督决定送达后,试点各院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强化后续跟踪督促,确保检察监督意见得到整改落实。一是完善跟踪督促制度机制。如三分院建立“定点联系人”制度,侦查监督部门每名检察官定点联系辖区内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专人联系公安局法制部门,确保跟踪督促责任到人、及时有效;平谷院、密云院等与环保、园林绿化、国土资源、水务、河长制办公室等行政单位签订规范性文件或达成会议纪要,建立了监督决定跟踪机制。二是实行个案定期督促回访。如三分院、怀柔院在侦查机关收到书面纠正意见15日、口头纠正意见7日后,开展检察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回访。通过电话、微信、座谈、工作推进会等方式,查看整改落实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下不为例”。 三是建立拒不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经承办检察官督促后仍不纠正的,采取部门负责人督促?报上级机关督促?向被监督机关监察、督察部门通报或建议被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调查处理?对渎职犯罪线索依法处置的层层递进方式,进一步予以督促追责,倒逼被监督机关整改落实。如在三分院办理的一起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经承办人多次督促,该分局仍拒不整改,后经报北京市公安局,得到该局大力支持,顺利收到整改回复。

三、构建通报反馈制度,实现检察监督工作双赢多赢共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注重将个案监督决定的宣告与阶段性、总体性执法办案情况的通报反馈有机结合起来,将书面的、可能影响考评与业绩的刚性监督与柔性的、以帮助改进工作为导向的意见反馈有机结合起来,以反馈促提升。一是灵活搭建通报反馈平台。建立联席会、座谈会、业务培训三大通报反馈平台,畅通通报反馈工作渠道。如朝阳院通过建立区公、检、法、司、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制度,在联席会议上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反馈;通过专题业务培训向公安机关通报反馈刑事侦查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二是建立完善常态化通报反馈制度。如顺义院与顺义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建立了每周情况通报、季度通报机制,派驻检察室人员每周将派驻期间发现的问题向中心负责人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初通报上一季度派驻检察室案件办理情况,指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今年以来,累计向顺义公安分局发出情况通报23次,季度通报1次,有效规范了该分局执法办案工作。三是正向反馈与逆向反馈有机结合。向被监督机关反馈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同时,虚心听取被监督机关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反馈。在采纳有益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质效,在与被监督机关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过程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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