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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西、新疆多人因从事邪教活动被判刑
作者:  时间:2016-11-23  新闻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字号: | |

   山东

  2016年8月23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永坤、马建设、张金标、段苗苗4人一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张永坤,男,汉族,化名田英,54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李阁镇三双楼村;马建设,男,汉族,化名李青,46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李阁镇文集村;张金标,男,汉族,化名光亮,53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清河镇西田村;段苗苗,女,汉族,化名欢欢、媛媛,30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社区。

  2015年12月25日,鱼台县公安机关将正在鱼台县王鲁镇参加全能神聚会的张永坤、段苗苗等4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又在鱼台县中医院附近将马建设、张金标抓获,并当场收缴全能神书籍、MP4、SD卡、电脑、打印机等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2016年7月13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2016年8月23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认为张永坤等4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张永坤、马建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金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段苗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广西

  10月26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陈桂莲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陈桂莲,女,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防城港一企业下岗职工。自1997年开始习练法轮功,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后,陈仍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2012年起,为响应李洪志散布所谓的“圆满年”活动,陈桂莲积极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多次窜回防城港市游说已转化法轮功人员,引诱他们继续习练法轮功。2015年下半年,陈桂莲先后在钦州市区作案2起,散发法轮功邪教资料30多份;12月下旬,借新春佳节来临际,先后窜至防城港市机关单位办公楼、其廉租住房小区等地散发20多本印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挂历。挂历长45CM、宽30CM共15页,其中封面1页,封底2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桂莲传播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受过行政处罚,又传播邪教,不思悔改,不仅自己继续参加法轮功邪教活动,而且还在重要公共场所公开演讲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散发邪教传单累计300份以上,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2016年10月26日,陈桂莲被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罚金2万元人民币。

  新疆

  2016年5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李甲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甲,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2002年5月29日,被告人李甲因散发和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甲多次向杜某、李乙发放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6-8月,李甲在其住处利用互联网下载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2015年10月21日经群众举报,乌鲁木齐市警方在李甲住所查获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EPSONL1800彩色打印机1台及法轮功书籍及打印材料数份。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李甲被刑事拘留,期间对被告人李甲住所再次进行搜查,搜出彩色打印机2台、彩色复印机1台、过塑机1台、切纸刀1台、订书机1台、手机1部。经统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甲住所搜出及向杜某、李乙赠送的"法轮功"光盘32张、宣传册87本、书籍5本、宣传单55张。经文检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对搜出及收集到法轮功宣传品外封面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内彩色复印机复印形成;法轮功宣传品内封面和传单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内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曾因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制作、传播,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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