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杨某、邱某某在黎川县某商行工作时,发现该商行管理混乱,货品堆放较多且不会定期清点,同时,也发现其他送货员在送货时存在私自夹带行为。
离职后,两人便生了盗窃念头。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间,杨某、邱某某驾驶小车先后几十次到商行共同实施盗窃,将盗出的货物运至杨某家中存放,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进行销赃,销赃数额高达26万余元。销赃得款由杨某、邱某某平分。
经审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邱某某以涉嫌盗窃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