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河南某公司法人刘某(南城人)及前妻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100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有夫妻二人签名及河南某公司盖章。后因刘某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未能及时还款,周某于2015年6月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刘某因病逝世,周某撤回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查封河南某公司30套商品房及店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杨某需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0万元,河南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2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将该案件指定由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南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查封的30套房产评估拍卖后作价1278万元交付给周某抵偿债务。至此本案尚有本息合计200万元未执行到位。因种种原因,周某一直未成功办理上述30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南城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该房屋所属土地。
2023年8月,河南某公司派人来到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超标查封30套房屋所属土地的行为及其他执行违法情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