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当事人尧某以县法院没有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到其手中,致使其没能参加一审庭审,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不服一审、再审生效判决,向南城县检察院申请生效裁判监督。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审理卷宗、与原承办法官了解案情、询问有关当事人后认为,法院按照尧某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在邮寄未送达及电话多次未联系上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符合送达程序要求;且从双方当事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来看,双方的借还款记录非常清晰,只是尧某对其中借款的利息计算存在异议,从而导致申请人尧某反复申诉上访。同时,承办检察官敏锐发现,虽然双方当事人因该案矛盾积怨较深,但打了近三年的官司,双方均付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严重影响各自的生活,成了彼此心头的烦心事,均存在一定的和解意愿。承办检察官决定借助听证来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实现法理情理融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