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王二、老阮、老曹四人发现某知名品牌服饰行情紧俏,便合计将经营的三家网店名称均改为该品牌直营店、自营店、大厦店,并购买热印机、原料衣物、品牌包装袋、吊牌等,在原料衣服上自行烫印商标制作成品衣服。其在网店中上架该品牌服饰,接到客户订单后,在假冒品牌服装包装袋内放入假吊牌后寄给客户。
该品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向南城县公安局报案,王大、王二、老阮、老曹四人先后归案。南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大、王二、老阮、老曹四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生产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服饰产品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大、王二、老阮、老曹四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