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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
作者:  时间:2023-02-02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六)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1.2022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2个,包括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1个二级预算单位11个,具体包括: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南丰县人民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乐安县人民检察院、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编制人数小计536,其中:行政编制464人,工勤编61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11人;实有人数784人,其中:在职人数496人,包括行政人员436人,工勤人员53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7人;退休人员288,退休人员287人,离休人员1人

第二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8406.2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436.83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5855.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587.13万元;其他收入485.6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055.69万;上年结转2065.5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905.39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8406.2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436.83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0875.5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093.8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229.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08.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88.87万元,资本性支出48.5万元;项目支出7530.7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356.6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33.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32.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7.16万元,资本性支出1502.15万元,其他相关支出16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001.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590.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5.1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3.87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和福利支出10163.0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13.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40.5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610.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36.0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30.99万元资本性支出1550.6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59.8万元;其他相关支出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01.8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15855.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587.13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449.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5.19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0875.5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92.3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229.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08.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88.87万元,资本性支出48.5万元;项目支出4979.5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793.69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869.4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68.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2.47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3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1856.91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551.43万元,增长42.24 %。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机关运行所需的经费增加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 764.28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764.28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为“0”的内容也应保留,如“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 10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执法执勤用车 101 辆。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7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公益诉讼项目情况说明(部门本级)

1)项目概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促进全市进一步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抚州。

2)立项依据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赣办发电[2017]61号) ,加强指导、督促和协调、督促行政机关自觉依法履行职能,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3)实施主体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4)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所需调查取证,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供相应的协作和配合。检察机关因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测笔录、检察笔录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及时提供。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336.11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公务接待费113万元,比上年减25.0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规定,压缩公务接待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3.11万元,比上年增0.11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老旧,所需维修费增加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教育收费资金收入:反映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3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2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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