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检党发〔2018〕5号
各县(区)院、本院各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黄莹(女)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免去其案管办副主任职务;
何安安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主任,免去其主任科员职务;
何晓敏(女)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免去其侦监处副处长职务;
章和云同志、曾娟(女)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
黄莹、何安安的任职试用期一年。
中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