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检党发[2018]13号
本院各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金旭初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副处长、主任科员,免去其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职务;
吴建玲(女)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副处长、主任科员,免去其监所检察处副处长职务。
中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