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曦等同志分类定岗的通知
机关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
经市检察院党组会研究,决定:
余 曦(女)同志分类为检察官助理,任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免去其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二级主任科员职级;
李 波同志分类为检察官助理,任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免去其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书记员职级。
中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