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在浒湾镇集贸市场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00多名群众在现场旁听庭审。
金溪县检察院诉称,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2023年7月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证三轮载货摩托车被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10mg/100mL。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饮酒后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均不得驾驶”,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结合案情,现场普法,解释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以及危险驾驶的危害。100余名群众“零距离”接受了一场法治教育,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金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宣判,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