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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
作者:  时间:2020-08-12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邱某浩、邱某涵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邱某浩和邱某涵,分别系原案被害人邱某平之子、之女,二人系双胞胎。2014年1月11日,原案被告人田丰顺和岳链涛因邱某平目击其抢劫现场,遂持刀追砍邱某平,致邱某平失血性休克死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结合其他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田丰顺死刑、岳链涛有期徒刑19年,判决被告人田丰顺和岳链涛向邱某平近亲属赔偿33842元,但邱某平近亲属未得到该赔偿款。 

  【办理过程】 

  2019年9月5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与县扶贫局建立的精准扶贫制度,集中梳理司法救助线索,发现宜黄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邱某浩、邱某涵系因案致贫,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实现司法救助效果最优化,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将邱某浩、邱某涵救助案提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案件承办检察官,特意到邱某浩、邱某涵家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邀请当地政府、村委、学校、银行等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座谈,详细听取多方意见,优化、细化救助工作措施。经查,被害人邱某平父亲早逝,其母亲年近六旬、文化程度低、缺乏劳动能力,其妻子离家出走,其儿女邱某浩、邱某涵均是未成年人,是当地政府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邱某浩、邱某涵救助申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及时向救助申请人邱某浩、邱某涵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在救助金实际拨付环节,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银行发出止付函,限制救助申请人每年支取司法救助金最高1万元。2020年春节前夕,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安排工作人员对邱某浩、邱某涵司法救助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并送上新春祝福和节日慰问品,鼓励他们要树立远大理想、自立自强,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头脑创造美好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与扶贫开发部门建立的日常联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线索移送机制,通过救助未成年人,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办案一件,带动一片”办案效果。抚州市、宜黄县两级检察院在办理该司法救助案件中,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通过两级院信息共享、上下联动、定期回访等方式,依法、及时、高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同时,还结合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向银行发出止付函,限制未成年人每年支取额度,防止未成年人不理性消费,确保救助金合理使用,实现司法救助社会效果最大化、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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