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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诉乐鹃清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时间:2022-07-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诉乐鹃清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公开听证 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乐鹃清与东乡县绿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赵光跃、赵文、艾书云商议,共同做铝灰生意,被告乐鹃清负责提供铝灰,被告赵光跃、赵文、艾书云负责用其公司内的矿坑泡水处理。

  2020年8月,被告乐鹃清联系至少3车(每车约32吨,总计约96吨)的铝灰,倾倒在东乡县绿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坑内,由被告艾书云负责铝灰运送对接。后因铝灰遇水传出刺鼻性气味被当地居民举报。

  经江西天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东乡县绿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坑内的黑色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属于危险废物。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生态修复费用574344.8元,鉴定费40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的生态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履行公告程序。为了厘清被告之间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促使被告认清积极履行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意义,2021年7月23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生态环境局及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及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所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通过听证,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费用和责任分担没有异议,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日下午,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23日,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承办人及刑事案件承办人释法说理下,四被告主动向法院缴纳诉请的生态修复费用和鉴定费共计614344.8元。因诉讼目的已达成,经请示上级院,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9月2日,东乡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办案效果】

  2021年,在东乡区内发生多起倾倒或者填埋铝灰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尤其是填埋的污染物对当地的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积极能动履职,充分释法说理,并采取公开听证+庭前磋商等有效措施下,促使四名被告在庭审前主动向法院缴纳诉请的生态修复所有费用,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能够尽快启动,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带来的后果。

  鉴于对四名被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这既让生态修复工作尽快启动,最大程度减少污染损害,又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是《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实施后,首例抚州市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后撤回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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