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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务公开应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
作者:劝仁  时间:2010-09-08  新闻来源:博客  【字号: | |
 

深化检务公开应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

 

基层检察院身处基层,直接同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基层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对促进自身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群众工作,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显得尤为重要。而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公开检务和保守案件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到既保证检务公开,又不因检务公开而失密、泄密,影响和干扰办案工作。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严格执法不仅体现在执法办案上,同样体现在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之中。检察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切实予以公开。可在检察实践中,个别检察人员还停留在“检务公开就是法制宣传”的表层认识上,认为提倡检务公开不利于保守案件秘密,因而在进驻一些单位办案时,往往以保守案件秘密为由,不愿与办案单位联系,办案工作得不到办案单位的支持,显得很被动,这无疑是深化检务公开的最大障碍。

二是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检“误”公开的关系,切实做到检务公开真实充分,取信于民。

检察机关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同时,检察机关还要正视自己工作中的失误与不足,不怕亮丑、揭短,勇于公开检“误”,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误”公开的关系,不怕人民群众上门“挑刺”、“找麻烦”,以取信于民。譬如,对涉及到检察环节的国家赔偿问题,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存在工作失误,就不能怕公开,而应从中认真汲取教训,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利于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三是正确处理方便群众和依靠群众的关系,使检务公开真正成为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的重要举措。而深化检务公开,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无疑是落实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重要渠道。所以,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方便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切实加强民意沟通,构建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群众漠不关心等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案件,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另一方面,要紧紧依靠群众。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深入群众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提高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促进案件的顺利查办。全国检察机关每年6月最后一个星期开展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就是实现这种模式的重要载体。

四是正确处理检务公开的“面”与“度”之间的关系,确保检务公开不断向基层拓展。

检务公开的“面”与“度”问题,实际上是其广度与深度问题,正确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对深化检务公开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机密和个人隐私,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或事项都要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这是检务公开的“面”。检务公开的“度”指的是公开的深度。即深化检务公开不能只图形式,而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注重形式与内容和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在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建立“检务公开墙”或“检务公开栏”,以方便基层人民群众了解和深入认识检察工作。不仅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在做什么,还有让人民群众知晓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这样做,在宣传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帮助解决群众困难的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水平。譬如在乡镇建立职务犯罪预防联系点、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制度巡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都是正确处理检务公开“面”与“度”间的关系问题的重要举措。

五是正确处理运用传统模式与创新机制的关系,使检务公开成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深化和健全完善。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对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举足轻重。检务公开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而更加开放和透明。在具体工作中,除运用法制宣传、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等传统模式外,检察机关还可采取配合人民法院深入乡镇或案发地主办巡回法庭、主办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在报纸、电视台、网站开设检务公开专栏、举行检务公开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对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和途径等不断探索创新,使检务公开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六是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确保检务公开真正成为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是被监督者,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纪检监督部门的党纪、政纪监督,还有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检察机关推出检务公开机制,公开自身的职能、性质和日常检务工作,正是为了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所以,检察机关要摆正好“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心态,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古训,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更要通过检务公开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去完成历史赋予自己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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