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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院积极探索建立民行申诉风险提示制度
作者:  时间:2013-06-19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金溪县院探索推行民事行政申诉风险提示制度,通过向申诉当事人送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风险提示书》,对可能出现的申诉风险进行书面提示,引导民事行政申诉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申诉,合理预期申诉处理结果。

一、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申诉处理结果,降低息诉工作难度。针对一些当事人不了解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办案权责和流程等,在提交申诉后就希望检察机关立即提出抗诉的情况,该院将矛盾化解工作前置,通过《风险提示书》向当事人释明检察机关除了抗诉,还可能作出不抗诉等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使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就合理预期处理结果,从源头上避免因最终处理结果与申诉预期不符而出现的涉检信访等情形的发生。

二、提醒当事人理性对待申诉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一些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或在收到《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后,因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等导致出现对自己不利结果的情况,该院通过《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申诉不影响执行等具体法律规定,及时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或另行提出诉讼,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协助义务,促使当事人依法合理申诉。一些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检察机关决定抗诉时却发现法院已裁定再审。对此,该院在《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当事人应当书面注明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检察机关是否做出过不立案、不抗诉决定等内容,防止产生多头申诉、重复申诉的情况,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风险提示书》还明确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能够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通过强调当事人的协助义务,促使当事人依法合理申诉。

四、主动增强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在《风险提示书》上详细列举人民检察院对民行申诉依法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审查、终止审查以及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等具体情形,方便当事人自行对照检查,理性作出是否继续申诉的决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风险提示书》上告知当事人发现涉嫌违法办案的检察人员,可以向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检察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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