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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江西召开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
作者:  时间:2020-11-19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听证会现场 

  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在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就陈某某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杜亚起主持听证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杜亚起主持听证会。江西省人大代表、原崇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二级巡视员龙雪荣,江西省政协委员、抚州市工商联副主席、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陈恩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小剑,南昌市人大代表、阳中阳律师事务所主任万必闻,抚州市人大代表、南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邱晓花等5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人民监督员方淑燕参加听证会,并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案件承办人,申诉人陈某某(原案被告人之母)及其代理律师、原案被告人章某某等参加听证。 

  听证会现场 

    案情回顾

  听证案件是一起因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引起的刑事申诉案。2010年5月20日,章某某因贪污罪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认定:章某某在担任广昌县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章某某不服,先后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之后,章某某及其母亲陈某某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均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审查结案。陈某某仍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有新证据证实章某某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听证现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副厅长杜亚起介绍了案情及听证会议题。听证会围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陈某某的诉求是否应当支持等展开。 

  听证会上,申诉案原案承办人就章某某实施的三起犯罪事实通过多媒体逐一展示证据,证人证言、书证、原案被告人供述及一审庭审笔录等多项证据能充分证实章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陈某某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疑问,原案承办人根据在案证据和审查情况逐一予以回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人韩大书进行释法说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人韩大书针对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释法说理和充分回应。关于申诉人提出有新证据的问题,向其具体解释“新证据”的标准,并逐条分析,认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关于报销单的原件、赃款去向及银行卡查询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人一一做出详实的回应,将依法调取的原始票据及相关书证向申诉人出示,并提交听证员传阅。

 

  法警向申诉人出示依法调取的原始票据 

  听证员传阅依法调取的原始票 

  听证员向申诉案原案承办人、原案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现场观看了多媒体示证及传阅相关书证,听取了申诉人、原案被告人申诉理由和依据及申诉案原案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问环节,听证员围绕原始票据签名、套取公款细节、原案认定证据等问题分别向原案被告人、申诉案原案承办人提问。

   

在听证员评议环节,为了保证评议的公正性,采取闭门评议的方式进行。经过充分评议,5名听证员形成了一致的评议意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小剑代表参会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一是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重点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分析论证,承办人全面释法说理,有利于提升检察公信力,化解信访矛盾;二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案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听证会上围绕章某某实施的三起贪污事实,承办人通过多媒体逐笔展示证据和传阅原始票据等方式,听证员一致认为章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三是原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系原案被告人章某某的父母,已经七十余岁,希望申诉人及原案被告人息诉服判,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好好生活上。
 

  

近4个小时的公开听证,充分保障了申诉人的各项权利,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表示感谢。         

  最后,主持人介绍,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其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加办案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强化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听证会结束前,主持人告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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