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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作者:  时间:2020-08-10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 

  5.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6.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  

  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7.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8.同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9.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0.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1.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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