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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退耕还林项目中的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资检  时间:2010-07-20  新闻来源: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浅析退耕还林项目中的职务犯罪预防

退耕还林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程,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随着国务院于2000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此后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陆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在我国陆续全面展开,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伴随着国家划拨大量资金实施该工程以来,涉及退耕还林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以我院为例,2007年至今,我院共立案侦涉及退耕还林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55人,社会影响较大。现就该类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及防范策略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涉及退耕还林职务犯罪特点

1、发案率高,大多集中在农村偏远山区。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国家对退耕还林的耕地有明确的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陡坡符合要求才能被纳入到退耕还林范畴,因而该项工程大多集中在农村等偏远山区。由于这些地方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当地老百姓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一些林业部门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时,也没有将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宣传到位,致使他们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加之部分当事人作案手段隐蔽,很难发觉,导致该类职务犯罪呈现举报线索少,发案率高的局面。

2、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一是一些基层村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在财政部门领取本村农户退耕还林补助款后,不按要求及时将该款如实发放到户,而是采取私刻农户印章,虚假编造退耕还林农户领款花名册,并用此名册在村账中予以核销的方式,侵吞当地老百姓退耕还林补助款。二是部分村干部在林业部门设计验收环节,与林业人员相互勾结,虚假申报村集体退耕还林实有面积,少数林业人员明知虚报面积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而不加审核予以验收通过,致使某些村干部在财政部门领取退耕还林款补助款后,除按实际发放的外,虚增的退耕还林面积粮食补助款,村干部以自己名义或以亲戚等人名义领取,并与林业验收人员将该款共同侵吞。三是部分村干部不区分个人和村集体退耕还林面积,将本应直接兑付到退耕还林户手中的补助款上了村集体收入,并用来抵消农户历年所欠的税费,也有的将应减税款截留挪作村集体欠款,更有村干部将此款挪作自己私人所用,引起当地老百姓的上访事件。四是个别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较低价格承包不符合退耕还林规定的荒地荒山后,找关系申报退耕还林, 享受最高的退耕还林补助,从而极大地损害了农户的切身利益,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20094月,我院在办理崇仁县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大队原副队长吴某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查明吴某便利用其作为包片技术员的职务便利,与村干部查互勾结,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退耕还林地移位,同时还违规将国有林场的土地划入其承包的退耕还林范围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

3、窝案、串案多。通过近年来查办的多起涉及退耕还林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在该院查处的5人中,除2人属单独作案外,其余3人均属窝案、串案。如20079月份,我院接群众举报,反映县林业局副局长张某某、林业局武装部长杨某某和绿化公司杨某某三人作为林业局退耕还林项目的有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串通,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用虚假的退耕还林验收单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40余万元,并共同私分了其中的20余万元。该案的查处,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退耕还林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退耕还林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一些地方在实施该项工程以来,由于相关林业部门没有将国家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当地老百姓进行宣传,且对退耕还林的申报、验收等工作流程没有在村级组织进行公示,致使一些群众对退耕还林政策不熟悉,对如何申报退耕还林面积,应享受国家哪些优惠,一亩耕地最高能获得多少补助不清楚,一些人利用老百姓对政策的不了解,违背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大肆进行贪污、挪用,极大地损害了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2、相关单位管理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通过对近年来查办退耕还林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项目的设计和验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环节上,一些单位人员存在监督不力,管理不严的问题。一是在设计和验收阶段时,个别林业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村集体虚假申报的退耕还林面积不进行认真审核,不到实地进行调查了解,致使犯罪嫌疑人多报当地退耕还林面积,并将多报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款以个人名义或亲戚名义冒领进行贪污;二是在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环节上,个别财政干部对村干部是否将退耕还林补助款实际发放到户不进行走访调查,而且对这些村干部虚假编造的退耕还林发放名册不进行认真审核就予以核销,致使此类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20104月,我院在办理黎川县林业局营林股原股长周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中,周某在起草拟定发放黎川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通知及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数量)一览表等有关文件过程中,未认真审查江西德胜集团公司退耕地是否“承包到户”等情况,将德胜集团公司“未承包到户”的2046.9亩不能享受国家粮食补助的退耕还林造林地纳入国家粮食补助范围,并根据其验收合格面积确定了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的具体数额。周某的失职行为共导致2004年至2009年近200万元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被违规发放给了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承包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相关单位人员职责混淆,财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身兼数职的情况,有的村长兼会计,有的负责人还兼出纳,许多村级负责人任人唯亲,财务管理人员之间关系密切,致使职责混淆,制度混乱,进一步加剧退耕还林领域窝案、串案的发生。通过查阅近年办理的此类案件情况,涉嫌犯罪的大多当地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都是利用手中职权,私下对退耕还林补助款进行发放,发多发少全凭自己说了算,整个资金的发放环节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其犯罪心理增强,大量诱发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

4、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在退耕还林项目的实际操作中,退耕还林指标分配、面积规划、检查验收均由林业一个部门完成,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仅凭林业部门发放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就发放退耕还林补助,相互之间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便为林业部门部分自制力不足的工作人员提供犯罪的条件。同时,由于林业部门对林业资金的划拨方式不规范,对各项专项资金和其他林业经费的运转及落实情况缺乏监督,造成了乡镇财政不知晓、林业部门不监管、资金去向不明确的严重后果。

  三、几点建议

  1、广泛宣传,强化退耕还林意识。退耕还林是一项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造福社会的重大工程,是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实施区实施的一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为了确保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调动广大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稳步实施。为了保证实效,在工作中,相关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会议、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让老百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犯罪份子无可趁之机。

  2、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申报、验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实施退耕还林,林业部门要加大力度进行扎实深入的实际调查,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地类审查,防止弄虚作假、申报不实。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严格的验收、复查,保证林木的成活与成长,保证退耕还林的实效。对国家拨付的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物资发放要加强管理,应根据退耕还林林的实际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对未达到退耕还林标准或不负责任、不履行退耕还林义务的当事人要减少或停止补助款的发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在退耕还林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当事人要给于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信息共享,强化协作预防机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森林公安、退耕还林办公室等部门建立的信息联系,建立预防协作机制,使我们的预防由部门预防转变为行业预防,由单一预防转变为系统预防,并定期、不定期深入乡(镇)、村、社、农户、场,调查了解当地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等情况,形成长效预防机制。

4、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强化打击效果。各地检察机关要把查办涉及退耕还林职务犯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组织专班与纪检、监察等部门一起,深入实地摸排线索,深挖细查,严厉打击在退耕还林中骗取、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惩治一人、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形成威慑力,从而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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