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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思考
作者:  时间:2013-06-20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思考

吴立峻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这一条款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使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使用,对侦查机关执法活动影响很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义务不同,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第一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还缺乏法律支撑,往往需要侦查机关重新取证,这无疑给侦查机关带来人力物力上的巨大浪费。由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第一手证据不能直接使用,这就给侦查机关在证据的重新取证上带来了困难和隐患,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行政执法后消灭或者隐藏涉案物证、书证等证据,也对案件的侦破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我们要正确理解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意思,该款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取证提出了新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更加重视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整理收集,特别是固定证据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一、新刑事诉讼法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正确理解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有很多,例如:公安、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享有执法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进行。每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都必然依据相关的法律或者实施条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执法,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必须对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等。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具体行政执法中所要求的形式要件。例如:执法人员签字、被执法单位或者人员签字盖章按手印。最重要的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单位而非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这些证据取得后,如果用于刑事诉讼,必须有行政单位盖章认可,因为行政执法的责任是由行政主体来承担的。

 (四)条文中的“等”字应做“等内等”理解。查字典 “等”字用于列举使用时,有两种意思:第一是列举后煞尾,第二是表示列举未尽。该本款中,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仅仅包括条文中明确列举出来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种证据,而不包括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其他证据,因此其它几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五)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无需经过侦查机关的转换便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的几点看法

(一)证据取得的问题

1、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这两条规定已经明确了取得刑事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又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因此,行政执法主体也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取得的主体。

2、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所以行政执法证据并不当然作为定案的证据,也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这里,如果遇到行政执法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也得由原行政执法人员到庭说明。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办案的衔接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及时移交。这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案件线索没有高度的敏感性,因为他们查处的是被举报人的相对人,有时候可能意识不到这里边存在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意识到了职务犯罪的存在,却会因为是亲友、是同学,在行政执法中有意识地不获取与职务犯罪相关的证据,甚至销毁这部分证据,帮助被举报人想办法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行政执法证据在案卷中的归卷问题。所有与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关的行政执法证据,都应当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整理归入我们的职务犯罪案卷。在案卷中很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行政执法取得证据的时间在前,立案时间在后;二是行政执法证据由行政执法人员取得,其真实性合法性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负责,直接归入到我们的刑事案卷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我们侦查机关只审查是否对所查办案件有无证明力,至于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则由法院庭审质证确定。

三、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的协作。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工作联系,形成合力,集中打击犯罪。主动解决两种执法机关工作衔接运行不畅的现象,合理利用执法资源。

(二)完善立法,为两者的证据衔接提供执法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而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所以我们在立法的同时,应有适当的前瞻性,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提供依据,如规范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明标准。

(三)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我们应该加强执法队伍本身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以便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的准确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业务水平。

(四)建立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过程中,人是操作性因素,也容易导致腐败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的出现。

作者单位: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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