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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为都是“软暴力”
作者:  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方圆  【字号: | |

  “黑中介”“强迫交易”“软暴力”……7月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通报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袁丽忠通报了6个北京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其中“黑中介”敲诈勒索系列案、中关村电子市场强迫交易系列案,“软暴力”特征明显。

  袁丽忠表示,经过前一阶段的重拳出击,浮在面上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基本得到有效遏制,但呈现出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特征。在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看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什么是“软暴力”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接受《方圆》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软暴力”的概念并不陌生,其实质是精神暴力,指肉体暴力之外的能够影响、左右、强制甚至控制他人内心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软暴力”通常以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恶势力展示等形式体现出来,让受害者往往“一筹莫展、有苦难言”。就程度而言,“软暴力”有轻也有重;就形态而言,可能有形也可能无形。但“套路”并不复杂,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

  《意见》明确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信工具实施,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传统到新型的表现形式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软暴力”表现形式可分为传统和新型,传统的包括滋扰、贴身跟随、泼油漆、送花圈、堵锁眼等“可以看得见”的方式,在涉及暴力催债、民间借贷案件中较为常见。

  在淮安发生的一起暴力催债案中,“90后”小伙子蒋金明是负责催债的团伙头目。黄生因为欠下5万元的高利贷而迟迟未能还款,高利贷主把要债的活儿交给了蒋金明。他先是带着手下来到黄生家里警告,接下去就在晚上将胶水注入黄生家的锁眼,并在门口用红漆喷上“欠债还钱”。几天后见到黄生还是没有还钱的意思,就再次将黄生新换的门锁用牙签堵住锁眼,临走的时候,还将黄生家的窗户用石头砸碎。催债可以说用上了五花八门的“软暴力”手段。

  在王维看来,“软暴力”新型的形式就是通过信息网络或通信工具实施,以“看不见”的方式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在套路贷案件中较为常见。

  2016年中,江苏淮安的赵思豪因为手头拮据,在网上看到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广告。由此,赵思豪开始疯狂借贷,很快就还不上了。几乎赵思豪的所有亲戚都在此后的几个月接到类似的电话,内容多是:赵思豪有车、有房产,充孬种,借钱养小女人,全家死光之类的话,他的亲戚都在不断抱怨。其实,赵思豪的手机上,每天会收到近百个催款电话,最多的一次一下子收到了60条催款短信。“后来我父母家人和我同事都问我这个事,那段时间,我精神高度紧张,都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据杜航伟介绍,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信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赵越超看来,最为关键的是,嫌疑人几乎没有使用直接的暴力手段,比如暴力的打砸抢或是伤害人身财产安全,而是采用半夜滋扰、言语威胁这样的“软暴力”,给他人形成心理上的压迫和恐惧。因此,公安等部门也没法进行直接的处罚和约束,更是助长了其嚣张气焰。

    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 

  面对层出不穷的“软暴力”犯罪,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处理“软暴力”案件,自此有了依据。

  据检察官介绍,《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同时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意见》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该案中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及时有力回应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难点,为“软暴力”刑案的处置提供了精准、细密的工具清单,坚持了法治底线,在界定“软暴力”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实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与“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之间的有机结合。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其实“软暴力”的特点很明显,就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这样的手段,显然比明火执仗更可怕。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软暴力”犯罪要依法惩处,不能对“软暴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其在法律的空隙中“游刃有余”。要坚决打击“软暴力”“套路贷”等新型有组织犯罪形式,注重建立案件研判、线索移交、证据认定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和细则,有力巩固扫黑除恶的斗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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