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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
作者:  时间:2024-03-26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六)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4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2个,包括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和11个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具体包括: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南丰县人民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乐安县人民检察院、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编制人数小计536人,其中:行政编制464人,工勤编制61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11人;实有人数小计790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496人,包括行政在职人数436人,工勤在职人数53人,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7人;离休人数小计1人,退休人数小计293人。

第二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21802.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396.21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6304.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49.41万元;其他收入316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677.39万元;上年结转233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69.41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21802.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396.21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1015.4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39.8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623.2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69.5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79.01万元,资本性支出43.62万元;项目支出10787.0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256.3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49.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767.5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95.91万元,资本性支出4144.13万元,其他相关支出3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21324.1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323.0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8.2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6.9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0.0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20.06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和福利支出10872.7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09.6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0出5537.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03.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74.9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38.89万元;资本性支出4187.7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637.09万元;其他相关支出3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16304.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49.41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5826.1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8.2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0.06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0970.9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95.3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578.7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69.5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79.01万元,资本性支出43.62万元;项目支出5333.5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54.0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907.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35.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81.98万元,资本性支出1990.71万元,其他相关支出1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4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4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1769.58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87.33万元,下降4.70%。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852.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845.94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7 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5日,部门共有车辆10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00辆。

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 辆,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经费项目情况说明

1.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经费项目

1)项目概述:江西省政法委等部门在201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赣政法【2018】11号),文件规定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于2018年开始实施,为经常性项目经费,主要是书记员的人员经费,用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等经费。

2)立项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赣政法【2018】11号)。

3)实施主体: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按照抚州市财政局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部署,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以据此考核。

5)实施周期: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152.6万元。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321.6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没有计划因公出境人员。

公务接待费98.25万元,比上减14.7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规定,压缩公务接待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3.39万元,比上年增0.28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老旧,所需维修费增加。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暂未购入公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教育收费资金收入:反映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3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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