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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23-09-06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执行程序,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表现




(一)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四)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隐瞒还款情况等“套路贷”行为的;

(九)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的;

(十)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十一)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十二)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的;

(十三)利用虚假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的以及虚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骗取人民法院作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

(十四)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情形。


三、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线索举报途径




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举报:

举报电话:0794-8208198

邮政编码:344000


检察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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