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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院实行检委会委员旁听公诉案件庭审制度
作者:  时间:2013-04-07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 (通讯员 赵敏)为了加强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检察官提高公诉水平,提升公诉案件质量,近日,南丰县检察院出台《关于实行检察委员会委员旁听公诉案件庭审制度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检委会委员旁听公诉案件的范围。一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经检委会研究决定起诉的案件;二是公诉部门和分管领导均认为属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三是公诉部门和分管领导均认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四是本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五是检察长认为需要旁听的其他案件。

二、明确检委会委员旁听的要求。检委会委员每年旁听案件庭审并给予指导不少于2件;参加旁听庭审的检委会委员对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案情熟悉情况、法律运用能力、法庭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检容检纪等方面进行观摩考察;听庭结束后,参加旁听的检委会委员应撰写书面的听庭意见,交公诉部门,并交检委会办公室存档。

三、明确参加旁听委员的确定方式。一是检委会指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检委会指定旁听的检委会委员;二是检委会委员自行选择,对公诉部门和分管领导均认为属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认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公诉部门将案件情况报送检委会办公室,再由检委会办公室通知各检委会委员,由检委会委员自行选择是否旁听;三是检察长指定。对于检委会未指定,检委会委员也未自行选择,但检察长认为需要旁听的其他案件,由检察长指定检委会委员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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