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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6700元。
侯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多次于禁猎期内在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芦田村松林下组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捕猎夹)非法猎捕野兔、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并多次将非法狩猎的部分野生动物出售给南丰县的吴某某(已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2423元。
经鉴定,侯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为华南兔、果子狸、小麂、野猪、王锦蛇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野猪、兔子属省三有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王锦蛇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非法狞猎所使用的工具“猎捕夹”属禁用工具。侯某某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物种和生态食物链造成一定影响。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功能,具有重大的生态、文化、经济及观赏价值。非法狩猎将会严重影响到野生动物的种群及其所在生态系统的功能。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人类的责任,也是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保护野生动物”呼声强烈。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追究滥捕滥杀滥食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办案警示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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