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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哪些人需要填报?
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哪些事需要填报?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
来自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各方请托以及反映情况、咨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
不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会怎样?
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工作细则”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
全市检察机关严格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制度,目前已经常态化制度化,嵌入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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