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想钻“漏洞”,走“捷径”,结果……
案件详情
杨某、邱某某在黎川县某商行工作时,发现该商行管理混乱,货品堆放较多且不会定期清点,同时,也发现其他送货员在送货时存在私自夹带行为。
离职后,两人便生了盗窃念头。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间,杨某、邱某某驾驶小车先后几十次到商行共同实施盗窃,将盗出的货物运至杨某家中存放,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进行销赃,销赃数额高达26万余元。销赃得款由杨某、邱某某平分。
经审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邱某某以涉嫌盗窃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黎川检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