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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禁渔区、禁渔期?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9日发布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的第一条“禁捕范围:抚河、宜黄河、崇仁河、东乡河四条河流临川区域内(含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河段”的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
第二条“禁捕时间:为期十年,即从2021年3月20日零时至2031年3月19日24时”期间内
★什么是禁用的工具、方法?
【检察官温馨提示】
近年来,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一些人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因该类钓具具有涉水深、捕捞范围广、无差别捕捞等特点,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请大家珍爱生态环境,合法垂钓,让绿水长流,鱼翔浅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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