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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在抚州市某酒吧,姚某从一个外号叫“莽子”的人手中,以400元/支的价格,购买一批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尔后返回崇仁县交由陈某保管。姚某与陈某约定,若有人需要购买,由姚某通知陈某去交易,交易成功后给陈某好处费。2024年2月20日至2月29日,两人多次以600-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电子烟,共获利16250元。
崇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姚某、陈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万五千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023年9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依托咪酯自列管后(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来源:崇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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