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4年7月,陶某接到了赵某的电话,对方声称看中了陶某父亲的店铺,表示要租三年,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还爽快地支付了定金。
7月下旬,陶某突然接到赵某的信息,请求帮个小忙,说自己的表姐借了他100多万元,希望陶某能提供银行卡伪装成自己的债主,好让表姐还钱,陶某没多想就同意了。
不久后,陶某银行卡内就收到了赵某的转账。而这时,赵某又让陶某帮忙代购黄金并放在茶叶内进行邮寄,表示会给好处。陶某不由想起之前被诈骗的经历,可在金钱的诱惑下,最终还是同意了赵某的这笔“买卖”。
8月初,陶某接到银行客服电话,称其银行卡涉嫌诈骗已被冻结,陶某赶往公安局自首。
经查,陶某名下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1起,涉案总金额40万元。南城县检察院以陶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县法院判决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不要随意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尤其对资金来源不明的代买黄金、珠宝等贵重物品的请求,要坚决拒绝,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黄金销售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客户盲目扫货,大额、多次购买黄金等贵金属的异常情况,要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南城检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