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官某、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2024年6月,官某、唐某邀请朋友于自家居民楼中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台子钱”,获利一万五千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