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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邹某从非法渠道购入“上头电子烟”依托咪酯烟弹,并通过社交圈子寻找买家,将其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叶某等人非法获利。不久,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据邹某供述,因其自身吸食依托咪酯成瘾,便想通过转卖依托咪酯烟弹赚取差价,以获得自己吸毒的资金。
5月,南城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邹某提起公诉。最终,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1、切勿轻信“上头电子烟”“嗨烟”等噱头产品,此类声称能带来“特殊体验”的物品,极可能含有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管制成分,接触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任何为牟利而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含有国家管制精神、麻醉药品成分的物品行为,都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勿抱有“小赚一笔无大碍”的侥幸心理,一旦涉毒,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3、发现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等可疑物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来源:南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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