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黄某偶然了解到只需充当中间代理,组织人员做信息引流就能快速获利,于是在南城县租下两间办公室,招募郑某、曹某等多名员工,开始有组织地为实施犯罪活动发布引流信息。
他们以“高额返利”“轻松赚钱”为诱饵,通过聊天软件添加好友,引诱对方进行刷单操作,并将其信息发送给“上线”,后由“上线”进行下一步诈骗行为。郑某、曹某作为管理人员,不仅参与引流行为,还负责培训、管理其他员工,为黄某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帮助。
随后,黄某等人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经查,黄某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南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郑某、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进行引流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对黄某、郑某、曹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黄某、郑某、曹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来源:南城检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