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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因手头拮据,动起了盗窃电动车电瓶的歪心思。他专门寻找停放在老旧小区、背街小巷等监控薄弱区域的电动车下手,得手后立即驾驶自己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开始寻找下一个目标。短短一个月,被盗的电瓶就在车库堆了一摞又一摞。
然而,章某还在为这堆电瓶寻找销路时,就已经被司法机关锁定了行动轨迹,在又一次“满载而归”的时候,他被当场人赃并获,所有被盗的132个电瓶全部扣押。
经审查认定,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临川区检察院依法将章某以盗窃罪起诉至区法院。经依法判决: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临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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