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现结合抚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九条措施:
第一条 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大局稳定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抚州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好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有效地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各项稳定经济增长举措提供检察力量。
第二条 全面保护中小微企业平等地位
积极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全面保护中小微企业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确保中小微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在办案中准确处理好中小微企业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营造健康发展良好环境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盗窃、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贪污、侵占、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等犯罪案件。
第四条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力度
严格依法把握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重点监督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刑事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不当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对涉案中小微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审慎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慎重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五条 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
重点关注生鲜屠宰检验检疫、医疗废弃物处理、防疫用品市场秩序等领域中小微企业的公益保护情况及安全风险,注意发现其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可能成案的涉及疫情防控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以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捷有效保护为原则,及时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要用好用准检察建议,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的风险、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中小微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提高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中小微企业运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要及时提供检察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做好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
第六条 及时规范受理办理信访案件
充分运用12309中国检察网、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诉求表达渠道,严格执行程序性回复和实体性答复的工作要求,依法规范受理和办理中小微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开辟检察服务中心涉企绿色通道,落实12309检察热线电话值守制度,提供网上预约电子阅卷宗、异地阅卷等便利措施,确保中小微企业诉求及时受理、办理。实施员额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对中小微企业来信、来访密切跟踪负责,及时答复。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中小微企业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和法律程序审查办理。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预、干扰,防止司法不当侵害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其他单位的信访诉求,按要求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要严格落实案件过问书面留痕、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七条 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公安机关查处疫情防控期间侵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案件情况,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该类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侵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案件要优先办理,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震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上下联动,各县(区)院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侵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市检察院请示。市检察院要靠前指挥,加强对办理该类案件工作的指导、督办,对于各县(区)院请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八条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把握企业违规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罪与非罪、犯罪与违规界限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做犯罪来处理。要结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研判,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涉案中小微企业及其人员,认真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
第九条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与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运用支持起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的力度,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立足检察职能,及时总结工作中发现的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重大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时报上级检察机关。
|
|